(来源:广州金融)
前言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安全、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要关口。近年来,非法金融活动花样翻新,隐蔽性、迷惑性增强,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生态稳定,更直接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促进金融行业依法规范发展,筑牢金融风险防控堤坝,守护好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
今年6月是全国第十四届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广州法院发布三件依法惩治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涵盖非法传销、骗取贷款、养老诈骗等领域,通过揭示各类金融犯罪运作模式、犯罪套路及风险危害,提醒社会公众增强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01
通过设置层级、发展下线非法获利
——廖某凯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凯等人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APP并设置VIP礼包,注册会员购买VIP礼包可成为VIP会员,会员通过完成走路任务、购买消费券等方式获取积分,积分可以自由买卖或抵扣部分商品价值;同时设置会员等级,在会员出售积分时,根据会员等级的高低收取比例不等的手续费。会员等级越高,收取的手续费越低。根据会员发展VIP的数量划分会员聘级,会员聘级越高,所获取的“管理奖”“手续费分红”“商城分红”“领导奖”等各种返利越多。廖某凯等人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直播、公众号、宣讲会、推广会、人传人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并鼓励下线不断发展下线。经审计鉴定,该APP共有注册用户700余万个,VIP以上等级登记会员6万余个,VIP会员层级共129层,实名用户涉及全国多个省市。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廖某凯等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廖某凯等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廖某凯等2名被告人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传销活动无论手段包装如何更新迭代,都具备缴纳费用获得参与资格、发展人员获取收益、多层级逐级返利的核心特征。传销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并非产品销售,而是来源于注册会员缴纳的“入门费”,所谓“管理奖”“分红”等均是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光鲜亮丽的公司背后,是靠不断发展下线才能维持下去的庞氏骗局。借此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各类商业活动,凡是入门要缴纳费用、需发展下线的,报酬与发展人数、层级有关的,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轻信、不盲从,摒弃“一夜暴富”的急功近利心态。
02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
——宋某超贷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宋某超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通过为贷款人虚构身份信息、补缴住房公积金以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骗得某银行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合共人民币436000元。截至案发,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人民币435974.55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宋某超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宋某超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通过包装个人资质骗取银行线上信用贷款的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伙同他人,紧盯银行线上贷款依托公积金、身份信息授信的审批规则,通过为贷款人虚构身份信息、违规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伪造贷款申请资质以满足银行放贷条件,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损失。本案清晰划定了民间借贷与贷款犯罪的边界,明确通过虚构身份、突击补缴公积金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违规融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的金融犯罪,破除了部分群众和贷款中介“包装资料融资不违法”的侥幸心理,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务必坚守合法融资底线,诚信合规申办贷款。
03
假借养生噱头非法吸纳老年人投资款
——余某纯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余某纯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经营某公司门店,专门面向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该犯罪团伙以中医养生理疗为幌子,通过免费派发鸡蛋、大米等生活用品,以及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引流,吸引老年人参加线下宣讲活动,包装阿胶膏、骆驼奶、环保箱、矿机硬盘等项目,以承诺高额投资回报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公众非法吸收投资款项。经司法审计,某门店共计收取103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款人民币3168万余元,未返还资金人民币148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余某纯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余某纯等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余某纯等2名被告人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养老领域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模式极具代表性,受害群体多为70岁以上老年人,严重侵害老年群众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强。犯罪分子精准利用老年群体养生需求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易被温情套路和小利诱惑的特点,以线下实体门店为掩护,包装养生服务、实体产品为投资项目,通过温情营销、福利馈赠拉近关系,虚构高额投资回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构投资项目诈骗老年人犯罪,借此提醒老年群众警惕各类养生投资骗局,筑牢养老财产安全线。
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article_ad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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